郝洪超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2
浏览量:1064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城民初6002号

主办律师:郝洪超

案情简介:

两被告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便民市场的水果摊位经营水果生意。2015年9月9日10点左右,两被告在推拉拆除水果摊位上的凉棚时,恰逢原告张某抱小孩从水果摊位旁边经过,原告被两被告不慎推倒的凉棚砸伤。

原告诉讼请求:

后伤者张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误工费44002元(53715元/年÷365天×299天)、护理费8829.86元(53715元/年÷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161480元(40370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10420.80元[26052元/年×(18-14)年×2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700元、档案查询费50元,共计232422.66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在推拉拆除水果摊位上的凉棚时,不慎将行经此处的原告砸伤,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行经此处,未注意观察路旁情况,以确保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法院认为两被告与原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9:1为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81957.1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565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697元,由被告刘某王某负担4959元。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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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洪超
  • 执业律所: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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