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超律师亲办案例
烟道串烟致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谁担责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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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道串烟致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张某夫妻二人在租住地 某社区33号楼502户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系因吸入厨房烟道冒出的一氧化碳中毒。民警对该单元的上下楼层进行排查并入户查看厨房烟道情况,发现仅102 户在厨房生煤炭炉子并将煤烟从厨房烟道口排出,一氧化碳来源于102户(以下称煤烟产生者102户房东)。同时,502 户房屋户主系被告苏某(以下称502户房主),苏某将房屋出租给崔某(以下称502户二房东),崔某又将房屋厨房改造为卧室后出租给两死者张某夫妻。被告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某社区居委会)。

事后张某夫妻家属将煤烟产生者102户房主、502户房东苏某、502户二房东崔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某区人民法院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被告发表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各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502户房主答辫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苏某与被告崔某(502户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崔某,该房屋至案发一直由被告崔某占有控制使用,被告苏某根本不知被告崔某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更不知情被告崔某擅自将房屋进行装修,竟将厨房改为卧室,更未想到受害人能将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厨房作为卧室进行承租并入住,正是因为被告崔某的擅自转租及非法改造,受害人明知不能居住仍然予以承租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苏某赔偿责任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被告崔某辫称,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被告崔某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仅是将厨房作为卧室转租给死者,而死者死亡的原因并非是死者在厨房睡觉,而是烟道口排出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所以本案中侵权责任的过错应当是往烟道排放一氧化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烟道质量、设计是否合格,房屋所有人是否对房屋设施尽到了修缮义务,故被告崔某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答辫称,其完全按照房屋布局进行正常的生活取暖,对死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涉案房屋内居住的其他共同租赁人因未在厨房居住而未产生任何伤害,也说明与其生炉子无任何关系;被告502户房主苏某未经过相关部门允许不具备对外租赁房屋资格,并未尽到对房屋的管理责任及维护修缮义务,应承拒相应的责任;被告二房东崔某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且明知厨房烟道未封闭也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死者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及不负责任,在明知租赁房屋是厨房改造不具备卧室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承租涉案房屋,对自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房屋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其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及义务,原告对其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意外事故引发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该侵权行为的处理应以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两死者的死亡系涉案房屋中两死者居住的厨房烟道口没有遮挡导致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生煤炭炉子产生的一氧化碳进入所致,因此,在涉案房屋的管理者、使用者及受益者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烟道口的安全隐患尽到了自己义务的情况下,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死者租住涉案房屋的厨房作为卧室居住,首先应当考虑自身的安全性,对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但其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两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本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502户房主苏某将自已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应对出租物的安全等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故其存在相关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将自已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亦应对出租物的安全等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故其亦存在相关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在没有征得被告502户房主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改造后转租,其责任应大于被告502户房主苏某。涉案房屋系被告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小产权房,该被告应该全面负责涉案房屋的安全管理,本案事故的发生证明该被告对社区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虽然在厨房生煤炭炉子,但其行为系正常生活所需,其无义务查看楼上的烟道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预见,故其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两死者、被告502户房东苏某、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以2:2:5:1为宜。根据庭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0万元,各被告按照上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承担责任的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各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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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洪超
  • 执业律所: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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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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